为了进一步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,按照分工责任要求,结合我系实际,制制定本制度:
1.参与就业工作的有关人员,实行目标责任制。
2.就业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,对完成目标责任的有关人员,在评先、年终考核时给予重点考虑。
3.对完成目标责任人的人员,除给予精神奖励外,还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。
4.凡是为就业提供有价值的就业信息的,并有毕业生应聘上的有关人员,给予适当的奖励。
5.对未完成目标责任的,执行责任追究制,并做出书面剖析材料,对完成较差的,除当年不能评先外,还将给予扣除部分津贴。
医 学 系
2009年11月10日